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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药价、保证药品质量,我院积极实施“4+7” 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切实惠及患者

发布日期:2019-09-30   作者:    来源:宣传部     浏览量:

“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是国家实施的重大改革举措。根据上级安排,我院于今年3月25日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执行为期一年的“4+7”集采政策,我院在最短时间内将相关集采药品准备发放到位,共计18个品种20个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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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通过宣传栏、展架等形式在院区内对国家这一重大改革举措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临床药学管理部还对全院科室主任等管理人员进行了宣讲并由他们向科室进行传达,以期保证全院医务工作者对此项举措了解熟知;除此之外,我院临床药学管理部还聘请专业团队开发了“4+7”集采试点工作知识问答小程序面向全国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奖问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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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国家确定以全国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7个副省级城市(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筒称4+7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集中采购主体,发挥团购效应,提高谈判议价能力,大幅降低药品价格。

目前共有25个药品中选,包括心血管系统药物、全身用抗感染药、神经系统药物、抗肿瘤药物、呼吸系统药物、消化道药物、肌肉骨骼系统药物。抗肿瘤药物有吉非替尼片,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与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药品是特殊商品,价格只是药品的构成因素之一。国家“4+7”集中采购的药品全部为通过国家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国产仿制药(即与进口药产品在同一质量等级)或原研药品,在国家集中谈判的基础上通过带量采购获得的,虽然低价但是质量和疗效均有保障。

此次25种药品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超过90%,切实降低患者用药负担,让患者以比较低廉的价格用上质量更高的药品。同时,由于压缩了医保基金的仿制药支出,节约的资金可支持将医疗价值更高的药品纳入报销,如抗癌药、罕见病用药等,增加患者的用药选择,减轻患者负担。

“4+7”试点自今年4月1日在全国全面落地实施以来,总体平稳,执行进度超预期,患者用药费用负担显著降低。截至8月底,25个中选药品“4+7”城市采购量17亿片,执行约定采购总量进度好于预期。中选药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78%。招采工作真正做到了“带量采购”“招采合一”,患者真正用上了降价后的药品,走出了药品一降价就遭弃用的怪圈,趟出了一条招标、采购、使用、支付贯通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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