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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数据】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3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水平,支撑四川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指出,各级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通过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接入省科学数据管理系统,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实施细则》指出,各级政府预算资金(专项、基金等)资助的科技发展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应出具汇交凭证。各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科学数据管理。在项目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数据汇交责任,并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项目的机制,项目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
  《实施细则》指出,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法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在线下载、离线共享或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法人单位应根据需求,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增值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
  《实施细则》指出,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实施细则》指出,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实施细则》指出,四川省科学数据中心由科技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委托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法人单位建设,支持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法人单位建立行业(地区)科学数据中心,鼓励拥有较大体量科学数据资源或特色科学数据资源的法人单位建设单位科学数据中心。



来源http://www.most.gov.cn/dfkj/sc/zxdt/202001/t20200107_1509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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